新流感Q&A
Q1.新流感疫情日趨擴大,公司所有保單有將新流感列為壽險及住院醫療險的保險範圍嗎﹖
公司已將新流感列為「壽險及住院醫療險」的保險範圍。投保壽險的保戶,萬一因新流感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可依約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住院醫療險的部分,若保戶罹患新流感經醫師診斷入院治療,即依約給付醫療保險金。
Q2.民國87年前的住院醫療險保單中,除外事項條款對「法定傳染病」有不予理賠的限制,公司的立場為何﹖如果有,民國87年前投保的保單對新流感保戶還理賠嗎﹖
公司採「從新從優」原則,凡在民國87年元月前購買的住院醫療險保單,都將比照民國87年元月後銷售的保單,理賠新流感疾病。保德信保戶不論是在民國87年前或後所投保的住院醫療險保單,都不受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的規範,保戶權益將不受任何影響。
Q3.針對新流感,公司有無特殊的因應準備策略﹖
公司應對危機管理,有一套「營運持續計畫」機制,針對保戶權益、理賠、緊急備援小組等相關因應措施,擬定全方位的備戰措施。一旦新流感疫情緊張,將啟動該專案機制處理。此外,公司即時提供新流感最新資訊與自我健康管理知識,協助員工了解新流感,加強個人健康管理以提升自我免疫力。
Q4針對新流感,公司對如何做好個人的壽險與住院醫療險保障有何建議﹖
民眾只要投保壽險類保單,包括終身壽險、定期壽險或投資型保單等,不論因疾病或意外導致身故,保險公司都會給付理賠金。因此,保戶只要不是帶病投保者,若感染新流感而導致死亡或全殘時,都可依約獲得壽險理賠。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都有三十天的等待期,意指若是於投保後三十日內所罹患之疾病,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但保德信的住院醫療保險則沒有三十天的等待期,投保生效當日即有醫療保障,提供保戶最周全完整的保障。

看牙齒理不理賠?
牙齒是我們人體中消化器官之第一站,牙痛不是病,但痛起來要人命。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牙疼的經驗,對於根管治療、牙周病等名詞應該都不陌生。投保健康險的保德信保戶,常常在診療之後,有此疑問:到底看牙、裝假牙理不理賠呢?
事實上,除因意外所發生之義齒費用外,裝設假牙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但對於牙科疾病或因意外所致需於門診施行手術治療予以給付,其給付項目有根管治療、拔牙、牙周手術等。
健保施行後,牙科大部分處置或手術健保多已給付。以下是常見關於牙齒理賠問題與解答,提醒保德信的保戶可享有之理賠權利。
【 常見牙科疾病Q&A】
Q1. 何謂齲齒?為什麼補牙保險不給付?
齲齒即所謂蛀牙。初期之齲齒並不會有任何不適,但當琺瑯質受損一定程度時,會對冷熱之食物特別敏感。發生初期只要避免過冷過熱食物之攝取,即可減輕症狀;嚴重時只要將受損之部位以銀粉或樹脂之填充物充填,則可治療牙齒對冷熱之敏感。因補牙為處置,所以不符門診手術之規範。
Q2. 一樣是根管治療,為什麼手術比例不同?
根管治療會因牙位不同及是否為恆牙或乳牙而影響手術比例。因為牙位不同,所以根管數也會有差異(前牙根管數較後牙少);乳牙之根管治療因較簡單,所以手術比例較低。
Q3. 埋伏齒與阻生牙是否可以申請理賠?
當牙齒沒有空間生長時,常長歪或橫躺,無法正常自然向上萌發,即變成所謂「埋伏齒」或「阻生牙」,而第三大臼齒(俗稱智齒)是最常發生的地方。當牙齒生長位置不正確,容易藏污納垢,常會造成前牙蛀牙或智齒本身發炎。自民國93年6月1日起,因阻生牙或埋伏齒接受門診拔除者,公司已放寬給付;但若是牙齒生長空間不夠,因矯正所需而將牙齒拔除,則不在給付範圍。
Q4. 何謂牙周病?牙周病之手術如何給付?
所謂牙周病,就是指牙齒周圍支持組織(包括牙齦、齒槽骨、牙周韌帶、齒骨質)發生病變。牙周病之手術比例乃依手術範圍而有所不同。通常牙周病之手術一次僅會施予一個區域,待患部復原後再進行另一區域之手術。因為若一次手術範圍過大,術後之傷口反而會造成病患飲食上之不便,故會分為許多療程進行。所以在門診手術給付上,乃依手術範圍為給付依據。
Q5. 牙周病手術為什麼需自費?
健保局對於在一般牙科診所進行之牙周手術大部份已有給付,少部份手術不予支付。但因健保局給付金額過低,大部份醫師會請患者自費。在牙周手術上,健保局給付地區、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的手術項目較一般診所來的多,故在一般診所施行牙周手術,費用往往較地區、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來得昂貴,也易因為診所對自費訂價不一而形成極大落差。
Q6. 因意外所發生的義齒費用可申請理賠,請問何謂因意外所引發的費用?
住院醫療保險針對義齒之給付其先決條件為是否因為意外事故所引起,及其事故當時是否有住院(此部份並不包含急診逾6小時)。所謂住院係指經醫師診斷需入院診療,並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且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須於住院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此次傷害之牙位,後於住院或門診鑲補因此次意外事故所致之義齒膺復,方可依條款約定予以給付,惟其裝設以一年一次為限。給付之限額乃以同一意外事故住院醫療費用限額,扣除實際住院已給付之費用為認定,乃採實報實銷之方式給付。

堅守生命最後的尊嚴—保險生前需求給付
陳奶奶已是癌症末期病患,最近醫生已判定她大約只剩下半年的生命,陳奶奶很希望在她過世之前,能夠再到日本出國旅遊一趟,回到她小時候曾經居住過的鄉下,一圓她的夢想。為了達成這個出國的願望,陳奶奶向保險公司申請「生前需求保險給付」,將原本在身故之後,要留給子孫的500萬元保險金,提出50萬元做為出國的旅費,實現自己的夢想之旅,萬一身故後,仍然留有450萬元的保險金。
事實上,早期的壽險商品設計,都是被保險人在往生之後,將保險金留給受益人,為摯愛的家人做好最佳的經濟規劃。但是萬一被保險人在生前有需求,卻不能提前使用,實務上無法彈性運用。目前許多保險公司推出的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增額終身壽險及養老壽險等,都有提供「生前需求保險給付」的服務。
保德信人壽率先在台推出以所有生命末期之患者為對象的「生前需求保險給付」,藉由提前給付保險金,協助保戶實現人生最後的夢想,並在生命的最後歷程中,活得更有尊嚴。所謂「生前需求保險給付」,就是將原本約定被保險人往生後,由保險公司給付的人壽保險金,提前於生前給付。這項可彈性運用保險金的好處是,被保險人在罹患重症時,因為有了「生前需求保險給付」的權利,可以提前給付保險金,經濟較為寬裕,可享有較好的醫療品質,無後顧之憂地進行療養。或是像陳奶奶一樣,在人生最後一段路程中,想實現未完成的夢想,但又不希望造成家人的負擔,「生前需求保險給付」就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
保戶申請生前需求保險金之金額時,須將所有保單合併計算,最高給付金額每家公司規定不一,而「生前需求保險給付」的付款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如果保戶很幸運地延續生命超過六個月,通常保險公司並不會要求保戶將此保險金繳回。生前需求給付其實是保險最深層的意義,被保險人可以在生前替家人做好完整的規劃,若是在人生最後的歷程中需要大筆資金,也不會對家人造成負擔,也是「保險」最根本的精神。
最後要提醒一點常被忽略的問題,若被保險人不缺錢用,或已有大筆的財產,則不建議使用「生前需求保險給付」這項權利。因為被保險人取得這筆保險金時固然是免稅,但如果在往生時仍未用掉,則餘額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而增加稅負,不可不慎。

傷害險理賠擴大,加量不加價!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四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意外是國人十大死因第五名,平均每五十分鐘就有一人死於意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擴大意外險保障範圍,日前宣布將放寬意外險的理賠範圍,理賠項目增加幅度高達一五○%;另外,還明訂被保險人如果在意外發生後起一百八十天後才死亡或殘廢的話,只要能證明與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還是須給付理賠金。
意外險放寬的理賠範圍,一些原本無法獲得理賠的傷害,在新保單條款實施後將可獲得保障,且殘廢等級也從原本的六級二八項調整為十一級七五項。對消費者來說,本次意外險放寬理賠範圍的實施方式相當簡便,新條款也是追溯既往,無論新舊保單一率適用。只要自95年10月1日當天起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1年期以下的意外險,就全數適用新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原投保意外險的舊保戶,甚至不需提出任何申請即可適用新殘廢表。
而保德信人壽配合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與其「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相關保險商品「傷害保險附約」與「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與內容,自95年10月1日起依主管機關要求修正。若目前已投保本公司前述二種附約者,自95年10月1日起,若修正後內容相較過去契約約定較為有利者,保戶的保單將從優適用新的保障內容。相關訊息請參考「商品專區」的「傷害保險」。
相關修正前後的保障內容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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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項目 |
修正前原契約內容 |
修正後內容 |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原舊表內容為 6 級 28 項 |
新表內容修訂為 11 級 75 項 |
殘廢保險金給付原則 |
被保險人於一次意外事故所致之殘廢,合併以前殘廢為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級數者,本公司就本次依較嚴重之殘廢給付金額,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
合併後,若扣除以前殘廢後可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原則 |
殘廢保險金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為一獨立保險項目,其給付金額不受有無給付殘廢保險金而影響。 |
不保事項 |
從事競賽或表演之整個期間 |
從事競賽或表演時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
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原則 |
被保險人不具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有使用社會保險者,本公司改按前項約定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五計算其「每次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份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門診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門診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最高以「每次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
不保事項 |
從事競賽或表演之整個期間 |
從事競賽或表演時 |

如何善用保險金信託
從許多實際的理賠案例,尤其發生重大的災難事件中,讓很多人逐漸意識到保險金的安排,不再只是填個受益人這麼簡單的事了;如果希望這份象徵愛與關懷的保險金能真正照顧到自己所愛的人,瞭解「保險金信託」的運作方式已是不可避免的一環。
一般為父母者,在規劃保單時,多會將受益人填上配偶或小孩,希望有一天自己先行離開了,另一半和小孩依然可無後顧之憂地生活、實現人生的夢想。但有些難以預料的發展或現實條件所限,保險金要如何安排才能真正發揮原先規劃的方向,可能就得費些思量。
舉例來說,父母一旦離婚了,保單的受益人即使仍維持是雙方共有的小孩,但小孩若還未成年,其監護人仍可合法監管保險金,而最後這筆錢是否被善用直到小孩長大成人,便常為許多糾紛的來源。甚且,如父母不幸雙亡,孩子的監護權依法歸其他親屬,此時保險金能否真正用在孩子的身上,就更令人擔憂了。
此外,若孩子本身有身心障礙的問題,無論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父母都會比較憂慮他的未來,擔心一旦兩老走了,到底該怎麼做才能讓孩子得到應有的保障與照顧。
對於這些問題,「保險金信託」可能是一具公信力的解決之道。基本上,保險金信託就是以保險契約中的保險金為標的,由委託人將其交予某金融機構(如銀行),由其依委託人所需及希望之方式代為管理。因此,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明確指出保險金的使用方法,如每個月撥多少錢給受益人作為生活費、大學畢業時撥多少錢給受益人當作深造基金等,屆時受託機構即會依您指定的方式代為處理,以省卻無謂的紛擾與不安。
目前市場上許多銀行為因應與日俱增的需求,紛紛推出相關的信託商品。一般來說,在簽訂信託契約時,委託人須先繳交一筆申請費,等保險金真正撥到信託帳戶時,受託機構才會依契約中所明訂之管理費,逐月扣除;一般管理費的計算方式多為管理金額的一定百分比。而委託人如中途欲修改契約中約定的內容,受託機構亦會逐次收取修改費。
每份保單都是對家人愛的承諾,然世事難料,如何確保保險金能如願守護所愛的家人?相信保險金信託的運用,能讓您具體實現對家人的照顧。
重視保險權益,保戶有任何變動別忘通知壽險顧問
保戶在購買保險時,各種風險已經以適當的保險契約做了規劃,但是壽險顧問畢竟並非保戶本人,無法隨時完整地掌握保戶的各種狀況而立即給予建議及協助。所以在保單生效後,若是發生與保單相關的狀況,保戶最好能事先有所瞭解,對於權益的保障將會有很大的助益。保德信人壽建議,保戶若發生以下情況,請記得與壽險顧問密切聯繫。
一、個人基本資料異動通知
1. 聯絡地址及電話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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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保險公司及壽險顧問隨時知道您最新的聯絡地址及電話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您一時疏忽忘了繳保險費,則公司可立即透過壽險顧問與您聯繫,適時地提醒您,以避免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所以如果您搬家、換工作或是換電話號碼,請務必通知公司。 |
2. 職業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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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質改變最好通知保險公司。尤其在您購買的保單中含有傷害保險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時,您是有義務以書面資料通知保險公司的,因為這個附約的保費會隨著不同性質的工作而改變。例如您本來是做文書工作的上班族,後來轉為外勤,則因為工作性質變危險了,所以保費必須調高,如果是相反的情形則保費會調降。工作性質由安全變危險,如果沒有以書面資料通知保險公司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則不論意外事故發生與工作是否相關,會有理賠金按新舊保費比例打折的問題。 |
二、個人財務重大變動通知
1. 債務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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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投保時有三百萬的房屋貸款,則在考慮投保金額時,會將該筆貸款金額加進去作整體評估,如果之後從小屋換大屋,假設貸款金額增加為七百萬,此時需要多少的保險金額才能在危險發生時充分支應,就需要重新評估,以免保險金額無法支付個人的負債,而使家人的未來生計發生困難,使保障計劃無法完成當初的目的。 |
2. 長期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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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失業對有財務規劃觀念的您,當然不會發生困難,但如是長期的失業,則困難自是難免,這時候不要貿然地以中止保險契約來處理,因為經濟上的艱困並不會導致保障需求的降低,反倒是越需要保障,所以應該與壽險顧問連絡,討論如何調整保險契約,以度過難關。 |
三、家庭成員增加通知
1.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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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另一半的責任也許不是從結婚才開始,但至少從這個時候必須認真去面對。婚姻生活有其甜蜜,但更必須思考如何保障,才能使生活能夠長長久久,舉案齊眉。如果不幸,另一半的未來我們無法參與,為她 ( 他 ) 準備一個衣食無缺的生活是最起碼的責任。如果您即將結婚,除了壽險顧問的祝福之外,您最需要的是一份重新評估的保險建議書做為賀禮,以保障夫妻未來的生活。 |
2. 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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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您添的是千金還是公子,孩子的未來是每個父母心中最掛意的事,除了細心的呵護,周延的規劃外,財務上的支持更是絕對必要的。所以孩子的出生會對財務規劃發生影響,這也是必須整體再作需求分析的時候,檢視目前的保障是否仍足以支應,如不足就應做適當調整。 |
3. 受益人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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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生效時,會指定適當的人做為受益人,但隨著時間及環境的推移,有時會發生原先指定的受益人已不適當或已過世的情形。這個時候最好記得變更,以免最需要被保障的人卻因為這種疏忽,反而沒有享受到被保障的權利。例如投保時尚未結婚,指定相依為命的姊姊當受益人,致事故發生時仍由姊姊取得保險金,此時即使姐姐願意將保險金交由未亡人保管運用,仍會額外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
四、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與權利行使
1. 保險功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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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跟讀書一樣,都是用時方恨少,但實務上也會看到有些保戶,買了許多保險卻不會使用,這種情形常見於實支實付的住院醫療險。例如購買了每住院一天提供六千元保障的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若發生須住院之事故,仍只是住健保病房 ( 一天費用約千餘元 ) ,就好像買頭等艙的機票,卻坐在經濟艙一般,沒有享用到頭等艙票價應有的服務。 |
2. 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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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條款的規定是必須在十天內通知公司,並儘快提出理賠申請。依照保單條款的約定,保險金的申請應該在兩年內提出,超過兩年,即使原本事故是在保險範圍內,公司如果拒絕理賠仍是合法的,因為請求權的時效已經消滅,所以自己的權益不要讓她睡著了。 |
保單健診的檢視項目
保障規劃與個人需求要「同步」,在人生幾個重要的階段、保單週年期間或於年終時刻,與自己的壽險顧問討論,經過充份溝通後,進行保單內容的「健診」。至於健診的內容有那些呢?保德信人壽建議民眾考慮以下幾點:
•保險金額
人生每個階段的經濟能力與風險承受度不盡相同,在歷經變化之後,當初投保的保額是否符合當下的需要,必須是優先考量的項目。如果行經人生責任重大期、風險承受力較弱,需要增加保險金額時,可以使用原保單加保,或是再購買一份保險的方式,將保額買足,分散風險,讓自己的保障沒有缺口。
•受益人與要保人、被保人資料
受益人是否需要變更、要保人和被保人的住址與其他資料是否需要修改,皆要趁保單健診時留意。
•保障型態之轉換及變更
隨著人生需求的不同,保戶不妨多利用保單轉換及變更的彈性,滿足不同階段的需求。舉例來說:許多保戶為了加強保障,在有限的預算下,投保時先以定期險規劃責任重大期的保障;隨著家庭經濟情況轉佳,手頭較為寬裕時,保戶有權利選擇在繳費期滿日二年之前,將定期險轉換為終身壽險,並以轉換時的投保年齡來計算轉換後的保險費,享受終身的保障。此外,當家庭責任暫告一段落,保障的需求降低,退休需求隨之而來時,保戶可將原先的終身壽險保障變更為養老險或年金險,為退休養老生活規劃。
•職業變動
在更換工作時,若是由於工作場所及性質的變動,像是由外勤人員轉為內勤文書人員,多半時間不需在外通勤,職業危險性降低,相對的傷害險保費也將調低;相反的,當由內勤文書人員轉為外勤人員,危險性提高,傷害險保費也將提高,有投保傷害險的保戶此時別忘了向保險公司提出變動申請,以免讓權益受損或理賠時發生糾紛。
保單其實和自己的身體一樣,為了身體的健康,人人都需要定期體檢,而保險作為與家庭經濟安全密切相關的保護網,更應該定期「健檢」,讓它隨著個人、家庭情形的變動而有所調整, 如此在風險發生時,保單才能提供當下最適切的保障。
善用海外急難救助 高枕無憂繞著地球跑
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指出,國人出國人次年年遞增。然而出門在外不比在家,遇到緊急事故時,如何為自己備妥完善的救援機制呢,此時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就可適時發揮危機處理的功能。
保德信人壽表示,一般人壽保險公司都有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只是服務對象的條件、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並不盡相同,且因「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是保險公司眾多附加服務項目中的一環,一般民眾在購買保險時亦很容易忽略它的存在性。因此,保德信人壽建議民眾在購買保險時,可同時進行瞭解附加之海外急難救助的服務內容,並針對自己出國可能遇到的情況事先詢問清楚,既可節省費用,又可多一層保障。
以保德信人壽為例,只要是該公司終身壽險、養老險或定期壽險主契約且設籍於中華民國之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一旦在海外發生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或其它緊急情況時,且連續旅遊期間不超過180天,即可享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服務項目包括緊急醫療服務、協助安排住院、代轉住院醫療費用等。
舉例說明,不太會說英語的何先生何太太到美國自助旅行,何先生不幸於旅行途中心臟病發作,這時候人生地不熟的何太太該向誰求助呢?此時,她可以撥打「海外急難救助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電話」尋求援助。在接到何太太的求助電話及有關資訊後,特約機構將依約定服務項目提供其所需的必要協助。例如:何太太不諳英語,特約機構將提供口譯服務;若何先生情況緊急,依一般狀況或當地合格醫院醫師判斷需住院治療時,特約機構得協助安排以救護車運送被保險人至醫院,並負擔此救護車運送之費用。此外,由於何先生臨時在海外住院,通常家屬身上沒攜帶那麼多錢,何太太可向特約機構提出代轉住院醫療費用之請求,由在台的家屬將錢存入特約機構指定之帳號後,特約機構將為其代轉給何太太。而何先生若身體狀況穩定,且經主治醫師及特約機構所屬醫療小組認定可以返國繼續治療時,特約機構將提供安排,協助何先生搭機返國。
保德信提醒保戶,在使用「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時務必記得,把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字號、護照號碼、最近之出入境章之影本、聯絡方式、需救助之狀況詳細告知特約機構;若須安排醫療轉送或返國就醫,則須主動提供被保險人接受治療之醫院與主治醫師的姓名、地址、電話,以即時有效地取得救援服務。其它注意事項亦因各家保險公司有細部差異,民眾可向投保公司的服務中心或壽險顧問洽詢。
避免理賠糾紛,投保時病史要確實告知
三年多前,劉先生經由公司的員工健康檢查,發現自己肝功能指數出現異常,複檢發現有肝硬化現象,但經由醫師診療後,倒也平安無事,尤其近年來的肝功能指數均處於參考值的範圍內,誠令劉先生放心不少。
去年底,劉先生經由朋友的介紹,投保某人壽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及重大疾病險。在投保時,要保書上有詢問欄明確記載:「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此外,要保書上的聲明事項並明白表示,倘被保險人有不實告知時,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該保險契約;壽險顧問亦詳細說明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對以後權益的影響。
但凡事精打細算的劉先生心想:「如果據實告知曾經肝功能異常併肝硬化,勢必將大幅增加保險費支出,不如隱瞞不說,反正四年多前的檢查結果保險公司應該不會發現。縱使發現了,大不了被解除契約,還可要求保險公司附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如意算盤一經打定,劉先生大筆一揮就在要保書的前述詢問欄勾「否」。
只是人算不如天算,前些時候,劉先生竟然發現自己罹患肝癌,在向保險公司請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遭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其原因正是保險公司發現劉先生有肝功能異常併肝硬化的病史,卻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未據實告知,且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25條亦拒絕退還劉先生先前所繳交的保險費。
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明確規定,在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倘若要保人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又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由上述可知,劉先生未詳實告知,沒法得到保障,又無法退費,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保德信人壽提醒民眾投保人壽保險時,應本「誠信原則」,要保人據實告知並按時繳付保費,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以彌補要保人風險發生時的損失。而民眾填寫要保書時,需注意保險範圍及除外責任的內容,在充份瞭解個人權益及義務的情況下購買保險,以避免日後的理賠紛爭。
保費忘了繳怎麼辦?保單的權益是否會因此失效?
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的陳先生,平常工作相當忙碌,每天都一大早出門,直到深夜才回家。每個月的銀行定存、保費,都是請母親代勞。最近因忙於公司的新產品發表,忘了提醒母親去繳保險費,等到想起來時,已過了繳費期限。他很擔心,保單是否因此就失效了?
一般而言,各家保險公司都設有繳費的「寬限期間」,只要在保費繳納的「寬限期間」內繳款,仍然可以維持保單效力,保單上具明之所有權益均不受影響。保戶千萬不要因為過了繳費期限,就以為保單無效,輕易放棄自己的權益。
根據各家保險公司的規定,在其他不予催告的繳費方式之外,「寬限期間」意指「從收到保險公司的催繳通知起的 30 天內」。如果過了「寬限期間」,保費仍未繳清,除非保單沒有價值準備金可以代墊保險費,或要保人選擇不自動墊繳,保險公司會先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否則就得注意保單停效的問題了。
一旦保單停效,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就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不過,即使保單停效,保戶仍然可以提出「復效申請」,在停效日起6個月內可以自動復效。若逾6個月,在核保人員審核同意後,只要繳交復效保費,原有的保險契約就能在繳費的翌日恢復效力。
要特別注意的是,「復效申請」必須於保單停效後的兩年內辦理。如果超過兩年,保戶可能無法恢復原保單,而必須重新投保,以新的年齡、健康狀況、體檢結果起算保費,往往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獲得與原保單相同的保障。
停效6個月以上,要申請保單復效,必須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健康聲明書、體檢資料等可保性證明資料,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都會重新進行核保評估,審核復效之前被保險人的狀況,判斷保戶是否能繼續享有原來的保障。
不讓自己的保障睡著,最好的辦法,當然就是記得按時繳納保費。但人難免有疏失之時,為了降低忘記繳納保費的機率,不妨選擇年繳,並辦理銀行或郵局自動扣繳,這樣既可節省每月繳費的時間和精力,也毋須擔心因一時疏忽而讓保單停效,損害到個人保障及權益了 。
新舊勞工退休制度,哪一種最適合你?
攸關800萬勞工與雇主權益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自立法院通過以來,引發各界不少的討論。根據勞委會統計,依照舊制勞基法退休規定,有超過75%勞工領不到退休金。而新制勞退法,則標榜勞工擁有可攜式的個人帳戶退休金,勞工朋友不會因為中途換工作,而造成年資及退休金無法累積。究竟新制與舊制有何差別,要如何選擇才是最有利呢?
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家公司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是工作滿25年,才拿得到退休金。但事實上,國內中小企業平均壽命只有13年,就算員工不跳槽,企業可能倒閉、外移等因素沒有提撥退休金。大部份能領到退休金的,只有大型公司與國營企業員工;因此改制後的勞退金制度正是針對此弊端,提出「一定領得到退休金」的改進方案。
退休金計劃一定會牽涉到兩個問題,一個是「未來退休時」可以領多少錢?也就是說給付(Benefit)為何?另一個則是「現在工作時」應準備多少錢?也就是說提撥或貢獻(Contribution)為何?在現行舊制與新制不同的退休金版本中,勞工有必要仔細比較各版本的優劣(參見【附表】),選擇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制度。
如果服務的企業體質不錯、能夠永續經營,同時勞工已經服務超過10年以上,未來也沒有跳槽的計畫,不妨選擇舊制。如果是社會新鮮人、年資短的勞工、或者所服務的企業不穩定者,則選擇新制會比較有利。至於年資介在中間者,由於選擇新舊制各有利弊,但考慮到自己未來可能換工作,希望年資可以繼續累積的情況,應選擇新制較為有利。另外,如果是年資已滿30年,可領取45個基數者,則應選擇新制,因為一方面可以一次領取退休金,另一方面年資得以重新計算。
在面對無可避免的高齡化社會,政府提供新的勞工退休方案是勢在必行,因此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應共同試著把這個制度建構地更加完善。例如:企業除了必須負擔一部份勞退金的支出外,還可以經由買商業保險,以達到節稅和增進員工福利的效果。而一般勞工則可透過購買「年金給付型養老壽險」,將個人未來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提供身故及全殘的保障;年金開始給付後,每年可持續獲得年金給付,做為退休養老用途,使自己的銀髮生活安心無虞。相信這樣的退休制度,才能真正符合各層面的需求。
【附表】勞基法與勞退金條例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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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基法 |
勞退金條例 |
個人帳戶制 |
附加年金制 |
| 年資採計 |
轉換工作年資即中斷 |
帳戶隨勞工轉換,年資不因跳槽而中斷 |
| 請領條件 |
工作15年且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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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企業,且過半勞工或工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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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0歲且參加本制度滿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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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標準 |
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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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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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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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金額,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
| 給付方式 |
一次領取 |
一次領取 |
終身按月領取 |
| 適用對象 |
服務的企業體質佳、能永續經營,已服務超過10年,未來也沒有跳槽計畫者 |
傾向自己監督帳戶、流動率較高者 |
預期工作時間會達30年以上,或退休後可領10年以上者 |
利率變動時代,保險該怎麼買?
過去在利率持續低檔的環境下,各種保險商品的預定利率也跟著下滑。許多消費者連年感受到保險費上漲的壓力;近期市場景氣漸露曙光,利率蠢蠢欲動,許多人對如何購買合宜的保單而感到困惑。
保險商品費率會隨著利率變動,但風險無法預期。在所有金融商品中,唯有保險可提供保障的承諾,所以無論利率如何調整,妥善做好家庭保障規劃是每個人永遠不可忽視的課題。
如果您真的面臨預算不足的問題,則可與您的壽險顧問討論是否考慮購買定期壽險等之類的產品,以因應風險不幸來臨時,家人仍可獲得足夠的財務支持,以及享有安心的生活。
另外,目前市面上已推出反映利率的壽險商品「利率變動型壽險」,讓客戶在利率揚升時,保單權益可獲得同步的調整;反之,在市場利率下跌時,已增加的保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可獲得完全保障,不會受到侵蝕及減損。該項產品可透過保險公司的每月宣告利率,適度反映市場利率狀況,讓保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得以同步調整,可紓解保戶對利率變化的擔憂,以變制變,對客戶來說是規避利率風險不錯的選擇。
另外提醒客戶,在利率變動的時代,消費者在規劃保單時,務必選擇一位真正專業、以客戶利益為先的壽險顧問。因為多數的保險商品內容皆很複雜,若沒有專業壽險顧問的詳實分析與解說,許多消費者常對自己的保單條款及權益一知半解。此外,以客戶為導向、理性地綜合考量客戶的能力及需求,亦為專業壽險顧問必備的服務精神。
分紅vs.不分紅保單
自2004年元月開始,目前的「強制分紅」保單將正式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分紅保單」與「不分紅保單」。目前市場上已出現多張不分紅保單保單,而分紅保單也已於2003年九月份正式登場。到底分紅與不紅分保單各有什麼特色呢?
在瞭解分紅與不分紅保單之前,先讓我們瞭解已經銷售多年的「強制分紅保單」,其規定當年度壽險業所有保單的實際死亡率,低於計算保費時所依據的死亡率時所產生的「死差分紅」,以及四大行庫兩年期定存利率高於計算保費時所採用的預定利率時的「利差分紅」,必須退給保戶,所以稱為強制分紅。
至於自由分紅保單,依財政部的規定,是投保人有機會分享到保險公司經營的利潤。原則上,保險公司經營該張保單的利潤,主要來自投資收益及保費收入扣除理賠成本、賦稅、營業控制費用等等。如果該商品的投資產生利潤,在扣除核保、行政費用及理賠仍有盈餘時,保單的盈餘將回饋給保戶。原則上,保險公司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須將上一會計年度該張分紅保單所累積的可分配盈餘分配給保戶,且比例不得低於70%;而分得的紅利,可選擇領回現金紅利或抵繳保費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等。
不分紅保單則比較單純,因為客戶不參與分配保險公司死差利與費差利的可能,所以客戶可以較低廉的保費,購買所需要的保障。同一家公司的同類型商品,分紅與不分紅之間的保費差距約可達一成以上。也因此,預算有限的民眾,在滿足保障需求的前提下,應以不分紅保單為優先考量。
事實上,除了分紅與不分紅保單外,保險商品中還有一類為「投資型保單」。以目前分紅保單只是保險公司的盈餘,投資對象及報酬較受限,如果,偏好透過保單追求較高投資效益的消費者,不妨考慮投資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商品該怎麼買?
在低利率的影響下,傳統的壽險已不復以往的高預定利率,以致保費相對昂貴。投資型保單的出現,引起保戶的注意。但投資型保單該怎麼買,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兼投資的目的呢?
投資型保單最大特色之一就是消費者可以就保費的投資方式有所選擇並可享受投資收益,但消費者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由保戶指定,投資結果好的話,投資收益立即反映在保單權益的增加,可能超過傳統壽險所提供的保證;但投資情況不好時,投資損失也可能侵蝕到原有的保單權益,致使所獲保障遠低於傳統壽險。因此,消費者所要考慮的第一個問題是,您願意承擔損失嗎?您能承受損失到何種程度?
另外,目前市面上的投資型保單內容多半涉及基金、債券、國內外股市等多種投資工具,商品內容和計算方式較傳統保單複雜許多,因此主管機關規定,壽險顧問必須先通過銷售投資型保單的資格測驗後才能接受保險公司授權,向消費者說明及銷售投資型保單。
此外,消費者在考慮購買投資型保單時,除了要瞭解上面所述與傳統壽險商品不同處之外,還需要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一、投資,就可能有風險。無論商品建議書上所列舉的數字有多吸引人,都只是在一定假設前提下的可能結果而已,不是保險公司所做的保證。事實上,一般投資型保單的保險金額、保單價值及解約金等都將隨投資績效而變動,可能增加或減少,通常無最低保證值。如果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國外市場時,您將另外再承擔匯兌上的風險。所以,專家通常建議,進行任何投資之前,必須瞭解自己的風險容忍度。
二、投資型保單終究仍是保險商品之一,而保險商品的最高精神乃在於提供充分的保障。所以購買前請務必讓業務員說明這個商品是否提供最低死亡給付的保證。若否,則您就投資觀點好好思考、算計一下是否為一個最好的決定?
三、留心相關規定,避免權益受損。投資型保單若係採彈性繳費方式設計者,消費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未察,致保單在不預期的情況下失效。同時也要留心保單有關各項數值計算日期的規定,計算日期認知上的失誤可能造成保單權益上的重大影響。此外,消費者還應隨時注意投資市場的變化,檢視變更投資標的之必要性。特別是注意保單內有關變更投資標的之約定如次數限制、時間、費用的計收等,以應隨時的需求。
四、投資型保單的費用計收或扣除的項目較傳統壽險保單為多且複雜,事前應請業務員先詳細說明,以免日後滋生爭議。商品應充份揭露隱含的匯兌、利率及信用等風險,由保戶自行判斷承擔風險能力,並避免提及保證回報或報酬率等承諾。另外,必須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應定期寄發對帳單,詳列特定期間內投資結果及保單權益的變化情形。若未收到,應主動索取並認真核對是否有誤。
投資型保單終究仍是壽險,因此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時,仍應以壽險保障為主要目的,先檢視該保單究竟能保證為您提供多少保障,而非一味專注於投資報酬率。
健保之外,還需要醫療險嗎?
自從台灣實施全民健保後,確實減輕了許多家庭的醫療負擔,尤其是有重症或慢性病患者的家庭。但市面上的商業醫療險似乎還是相當熱賣,這不禁令人想問,在健保之外,一般民眾到底還需不需要商業醫療險?它到底可為我們帶來什麼好處?
事實上,全民健保的確已為一般大眾提供了基本的醫療照護,但若能加上商業醫療險的輔助,民眾將可更安心地享受較好的醫療品質,沒有經濟上的後顧之憂。原則上,只要是合理醫療行為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診所的門診手術,在投保額度下,保險公司都會給付健保以外的醫療費用,如病房差價、健保不給付的醫療耗材等。
首先,台灣目前一般醫療院所所提供的健保病房,多為3~4人房,通常較不利於病人安靜休養。而且人一多,相互感染的機會就比較大。因此,保德信人壽建議,如果重視醫療環境,病人勢必得考慮住到二人房甚至單人房。只是,中間與健保房的價差就必須由民眾自行負擔或藉由商業醫療險來支付。以台北市私立大型院所為例,二人房每天的自費額約2,000~2,500元,單人房則約在4,500元之譜。
此外,醫療過程中,有些雜費或所謂較好的藥,健保是不負擔的,如開完刀後施打的止痛針(每針約5,000元)、心臟所裝置的支架(每支約6萬元)、軟式人工水晶體等,這些都是健保不給付的項目;而在醫師的建議下,有需要的患者則可透過所投保的商業醫療險來支應,以避免過重的醫療負擔。
目前一般的住院醫療險大致可分為實支實付型或定額型。以保德信的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為例,如民眾的投保額為一天2,000元,住院30天內者,雜費的最高給付可達10萬元,亦即前述6萬元支架的費用可全獲理賠。定額型則是依投保額度及住院天數,每天給付一定費用;若理賠金額超過醫院的結帳費用,還可小小彌補一下因生病所支付的額外費用,如營養品的費用等。如果是門診手術,則會依保單條款中對各項手術所約定的理賠比例,進行理賠。例如條款中約定手術理賠限額為6萬元,某手術約定給付50%,則進行該項門診手術時,保戶即可在3萬元的限額內,實支實付獲得保險給付。
在實務規劃上,壽險顧問多會建議保戶,實支實付及定額型搭配購買,如此一來,保戶可根據不同的醫療過程及費用,靈活運用保單及申請理賠。
淺談保額增加權
保戶在購買保單後,如發現有增加保額的需求時,除新購保單外,還可以運用「保額增加權」,就可以讓原來購買的保單保額增加。所謂的「保額增加權」,是指保戶購買保險之後,若是以標準體承保者,屆滿三年或結婚、生子當年,不需要可保證明,如:結婚、生子只需附結婚生子之證明文件,就可以用原投保年齡的保險費率,依之前約定的條件增加自己保額的權利。
保額增加權是壽險公司送給保戶的福利。但是在使用保額增加權時也有一些限制,例如保額可增加的額度,每次最高為投保金額的20%。倘若您三年前投保保額100萬元的壽險,如今可以當年的保險費率調高保額,最高可增加20萬元。
若您原來保額額度較高,在500萬元以上,每次增加的保額也不能超過100萬元。好比原先投保的額度為600萬元,雖然增加保額的上限(20%)應該是120萬元,但最多仍只可增加100萬元而已。而且假如您每三年都使用保額增加權,所增加的保額合計最高也只能為原投保金額的一倍,也就是最高合計增加600萬元,之後便不能再行使這項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當保戶決定使用保額增加權時,壽險公司還會要求保戶就增額的部分,補繳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許保戶會問:「過去這段期間並沒有享受到這部分增額的保障。」但事實上,所謂的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就未來理賠的需要所準備的一筆錢,所以保戶補繳的這筆保單價值準備金,純粹是針對未來保障期間所做的準備,跟過去的投保期間無關。
另外,可以增加保額的險種僅限於終身及養老壽險,至於醫療、傷害險等則沒有保額增加權的福利,這是保戶要注意的另一個重點。同時,使用這項福利一定要把握在六十歲以前,而且連續三次不行使保額增加權,保戶將自動喪失這項權利。聰明的保戶,可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檢視保單受益人的重要性
國人對保險的接受程度愈來愈高的同時,也代表保險已被視為風險規劃一項重要的工具。但是,如何將保險的保障真正照顧希望被照顧的人,消費者也要細細思量,隨時檢視保單受益人,並依自己不同的情況作受益人變更的調整,將自已的保險做最有利的運用。
一般消費者會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情況,不外乎是自己的生活發生變動。可以用未婚及已婚來作簡單的區分,譬如說單身者結婚或是父母發生意外,已婚者生子、離婚抑或是喪偶等情況,這時候就要記得變更自己保險的受益人,以免日後有不幸的情況發生,可使自己的保險發揮最大的效用。
保德信提醒您,要保人在受益人的分配安排,其實在保險的規劃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影響到日後保險金的最佳使用效益,但是很多消費者往往忽視它的重要性。在保險契約中,是可以指定多位受益人,但一般人在填寫保險契約時,通常只會註明一位受益人,未填入其他順位的受益人。譬如說父母購買保險可以將受益人分別填寫為子女,只要受益人的順位安排妥當,子女均可獲得父母的照顧,也可減少日後的紛爭。
但是如果將子女列為自己的保險受益人,是有些細節要注意的。因為子女如果尚未成年,最好指定可信賴的順位受益人,以確保子女日後的權益受到照顧;又如夫妻已離婚,子女又未成年,若未填入順位受益人,未來其保險金將是由監護人所領取,因此將是由其生父或生母來取得,而這種情況是否為原購買保單的父親或母親所樂見的,仍待斟酌。
同時,對於照顧未成年的受益人,目前已有「遺囑信託」的新觀念與做法,可供消費者參考運用。在2000年開放的保險金信託業務,對於家有殘障子女的父母,若無信賴的人士可以受託,為確保日後子女受到長期的照顧,可以將保險金透過信託機構來管理,以使子女生活無虞。另外,對於資產眾多的消費者,為防不肖子孫不當處理保險金,同樣也可用信託方式來管理,以防子孫散盡自己一生辛苦的耕耘。
變更受益人的手續非常簡便,一般來說只要向壽險公司作契約變更,不需要手續費,並且可隨時變更。因此,保德信建議消費者,檢視保單受益人就如同檢視保單一樣,當個人的生活狀況發生改變,結婚、生子、經濟狀況有變化,就要記得檢視保單的受益人,將受益人做妥善的規劃與安排,以使保險能代替自己照顧想要照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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